◎ 注意事項:
1.本團保最高承保年齡60歲,續保至70歲;眷屬(配偶、子女)從事如礦工、職業運動選手、船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潛水工作人員、爆破 工作人員、特技演員、硫酸、鹽酸及硝酸製造工、特種兵(傘兵、水中爆破兵、化學兵、佈雷工兵),本專案謝絕承保。
2.疾病住院時給700元,因疾病而住進加護病房時給付700元+700元=1400元;意外住院時給700元+700元=1400元,因意外而住進加護病房時給付1400元+700元=2100元
3.同一日因癌症住院醫療並接受癌症門診治療者,給付700元+500元+500元=1700元;無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日額500元。
4.住院時身故則無癌症在家療養金。
5.新投保者一律需填寫健康聲明書。
6.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與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長90天。
7.所謂之特定意外為:A.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陸海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以內致成死亡。B.因火災或搭乘載客用電梯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8.現在正在休養中或住院中者,不得加保(申請疾病醫療給付須加保滿60日後使可申請團保給付)。
9.違反現行法令(如酒駕、犯罪、拒捕、自殺…等)而發生意外理賠事故者,保險公司得不予理賠。
10.保險期間:會員申請加、退保一律以每月1日為生效日。
11.本團保與勞健保及其他人壽保險不相抵觸,只須診斷証明書即可申請(但保險公司基於理賠調查需求時,有權請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證明文件)。
12.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一切悉依本會與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作業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為準。
13.團體保險為一年依約之契約,次年度續保時,保險公司可視理賠率作契約調整。
14.會員本人須為加保工會之會員。
15.保險公司擁有最終核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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