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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針織工職業工會互助金辦法


105.03.29.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辦法全銜訂為「雲林縣針織工職業工會互助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本辦法係以眾人之力,發揮團結愛心,維護全體會員於急難時,免於陷入困境。
四、凡為本會全體會員,按時繳交會費及勞、健保費者,均應為本辦法之互助對象。
五、本會互助金發給,依據勞保給付申請資料為準,(每件申請一次為限)以主動調查後發給為原則。
六、本人死亡(不論因意外或疾病而致)互助金:
⑴加入本會未滿一年者發給1,000元。
⑵加入本會滿一年者發給2,000元。
七、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互助金:
依照勞工保險殘廢十五等級判定,每級增給500元之標準發給,(如第十五級發給500元,第十四級發給1,000元……第一級發給7,500元)。
八、會員本人因發生意外緊急事故者,得據實申報互助金:如火災等天然災害,發給慰問金2,000元。
九、會員家屬死亡發給奠儀500元。
十、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核發(辦法另訂)。
十一、本辦法擬定之經費,依據本會章程第38條規定,訂每一會員每月徵收
新台幣壹拾元,專款依本辦法專用,每季呈理、監事會議審查、年度送
會員代表大會審查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十二、除必要之開支(如印刷、郵匯及致送慰問金之旅費等),相關會員福利得由本項目支付。
十三、互助金之支付視實際狀況,應簽具收據可由會務人員先行處置後提理監事會報告。
十四、本辦法未盡事項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雲林縣政府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上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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